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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9/02 19:42:45 人气:

淮阴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省级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全面统筹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情况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与市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和开行省级分行及时沟通学生动态信息。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贷款学生学杂费扣缴和剩余生活费返还工作,同时将到款情况及时反馈到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院学生进行认定;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院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开展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本人为借款主体,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条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学生父母。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为孤儿的,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在当地的自然人。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的,其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十二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

费,额度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按年度申请、审批,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5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

(一)每年3~4月份,各学院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5月底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每年6~7月,申请续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提交续贷申请。7月底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学生“续贷声明”审核。

(三)每年8~9月,申请贷款的学生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贷款。首次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表; (2)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3)录取通知书(新生)、学生证或学信网证明(在校生)原件;(4)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需要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续贷的学生,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四)各学院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建档立卡户或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9)因灾致困;(10)其他。

(五)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学院要严格把关,不得疏漏,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确定为贷款对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由县级资助中心具体办理,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照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账户。

第二十条 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财务处应在到款学生信息确认后及时完成学费扣缴工作,并将学费收缴票据和剩余金额发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原则上只可冲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已提前交纳该学年学杂费而贷款也已划拨至学校账户的,扣除不足的差额部分学费后,将余额部分返还给学生本人。贷款学生可在指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与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省级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学生全额承担之后发生的利息。毕业后5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于第6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各学院应及时通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该生贷款所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还款确认

(一)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淮阴师范学院助学贷款学生还款承诺书》,借款学生在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国家开发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约后果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三)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及家长应严格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要进一步健全动态的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将学生的就业信息、家庭信息、联系方式、还款情况等记入学生个人信息档案。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教育工作,与贷款学生保持有效的联系,经常性提醒和督促贷款学生按时还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以外各省(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我校学生在申请办理时,按照生源所在地正式出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回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淮师办〔2008〕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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